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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编制就是法”,“编制就是高压线”。要坚持有法必依,依法管理。要以铁的纪律、铁的手腕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明纪律,严格政策,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三个一”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由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资金、项目、评比等,不得作为各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依据。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通知》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的“一暂停、两不再”(即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前暂停审批新增机构编制,各地各部门不再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未经编制审核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人员、不得混编混岗、不得借调下属单位的人员到机关工作、不得在系统内擅自调动人员;不准在编制员额外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不准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编制。
《通知》重申了行政事业单位进人的原则和程序。人员调动(含系统内调配)和招录、引进、安置、招聘(用)等,一律由市编委审核、批准。违反程序的进人、调动及工资预算等,一律无效,一律不得取得编制身份和工资预算,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办理任何相关手续。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确立机构编制的基础地位和把关作用。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格按照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核批的机构、编制类别预算工资及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障手续,必须以核批的机构和核发的《编制凭证》为依据。
《通知》明确,从2008年起,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各部门落实机构编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通知》要求,要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应停拨经费的,由财政部门停拨经费;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湖北省枣阳市编委办公室金波)